我市明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中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6-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文件,对中心城区(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已购公有住房的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分割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或租赁的,以现行基准地价的5%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可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此举是为了更好解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土地方面长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标准缴纳的,不再缴纳所得收益。缴纳标准今后将根据基准地价更新调整随之调整公布。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为简化程序,要求各有关分局、市区国有土地管理一所、二所将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产权资料全部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房屋产权所有者上市交易时,须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等到不动交登记中心提交申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开具《通知单》,房屋产权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