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的12条措施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地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用地政策和许昌市支持规范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近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保障全市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支持全市经济发展、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企业复工生产的12条措施。

《通知》指出,在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除外),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对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可按预支计划提前进行安排。

《通知》强调,允许灵活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需要,已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经政府批准可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成交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可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容缺预审”,在许可办理环节,在企业、项目单位要件不齐时,采取告知服务、先行受理方式,对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手续等材料实行容缺审查,待要件具备后立即核发正式审批手续。同时,主动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帮助企业降本减负。实行“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采取“不见面”审批,全力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