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制定村级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7-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在禹州市7月11日召开的全市2019年卫片执法暨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推进视频会上,该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村(居)级组织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村(居)级组织在土地、矿产、森林(林地、林木)等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规定》强调,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失责必究、究责必严”原则,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本村(居)域内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村(居)级组织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村居“两委”把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规定》明确了村(居)级组织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政策,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利用自然资源,确保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规范有序和森林资源不受破坏;巡查、制止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占地,私搭乱建,非法批地,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破坏耕地,无证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盗伐林木,毁坏林木,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地等)并第一时间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严禁为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提供电、水、路等便利条件;严禁从事、参与、组织或庇护侵占、破坏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规定》指出,村(居)级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自本村(居)域内违法占地、无证开采或毁林行为发生时起超过24小时没有及时发现上报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两委”进行通报批评;连续2次出现迟报、漏报的,对村居“两委”扣发办公经费并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一年内出现3次迟报、漏报的,给予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