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着力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5-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禹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就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通知》指出,要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底线,严格登记程序, 稳妥推进受理区域内未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竣工并投入使用,未完善用地、规划及建设手续的个人自建房、商品房、集资房及各类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通知》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上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购房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向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失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公告后按规定办理;属个人自建房的,由个人向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相关程序办理。

《通知》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规划手续不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完善但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相关资料遗失,集资、合作建房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涉及人防工程未通过人防验收,手续完善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专业市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跨宗、越宗、宗地分割,擅自改变已批准土地用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企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十四个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逐一提出了解决处置的办法和措施。《通知》中未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妥善研究解决。

《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人民至上,重点对群众反映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查清根源,简化程序,夯实责任,齐抓共管,限时办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对在建、新建、扩建房屋严格进行审查把关、跟踪管理,坚决杜绝产生新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