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保障全市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自规〔2020〕2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素保障职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地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用地政策和许昌市支持规范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现就实施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企业复工生产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项目用地保障

(一)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在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除外),可先行使用。需要永久性用地的,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属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二)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严格按照省厅《关于预支使用我省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安排使用预支指标,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等在建和新建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可按预支计划提前进行安排,待疫情结束后协调省厅统筹解决。

(三)科学合理项目选址。涉及安排应急疫情防控项目选址,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先行办理相关手续,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手续。

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四)灵活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需要,已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经政府批准可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应在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的,经共同协商可以延期,并最迟于疫情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五)顺延规划条件有效期。疫情防控期间,土地出让方案已经局审议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规划条件继续有效;规划条件超出有效期,若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标准、上位规划的,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六)调整出让合同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开、竣工履约动态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七)允许疫情防控期间出让价款延期缴纳。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5日(河南省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日)期间出让的宗地,并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用地单位提出出让价款延期缴纳申请,并出具缴款承诺书,可按程序与我局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自疫情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清。

(八)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限。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出让方案提交市土地联席会和市土委会研究的,原则上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新成交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可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九)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对工业用地进行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长期租赁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已支付租金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

三、优化审批服务

(十)优化政务服务。一是推行网上审批。借助全国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系统,切实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要求,采取“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创新服务方式。加大资源共享和资料“内部流转”,减少企业跑腿次数,开辟绿色通道,开展邮寄送达和预约服务。三是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积极做好“四个一百”项目和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四是优化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环节。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土地交易中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数据或通过共享能够获取、核验的材料,通过共享和内部衔接获取。

(十一)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实行“容缺预审”。在许可办理环节,在企业、项目单位要件不齐时,采取告知服务、先行受理方式,对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手续等材料实行容缺审查,待要件具备后立即核发正式审批手续。二是创新审批机制。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办办理,一并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优化抵押登记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通过与银行建立联办机制,进一步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余额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余额顺位抵押登记,助推企业增加抵押融资规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本通知所称疫情解除之日是指省政府发布解除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公告之日)。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