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6-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巩固、深化我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效果,全面落实公务用车“三化”管理要求,推动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后的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许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许事201754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17620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一、  公务用车范围

1、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一是指我局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所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市局机关保留车辆(豫KP3089)。二是没有进行车改的现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2、保留的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突发事件、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以及外出调研、跨区域出差等情况,不得固定个人使用。没有车改的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可参照规定执行。

3、局机关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留用车。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应急用车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政府重大活动保障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

3、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省内、市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使用保留车辆出行的不再发放出差交通补贴。

二、公务用车管理及使用

1、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保留车辆进行管理使用;局属各单位保留或现有用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2、科室在符合规定范围内用车,需向主管领导申请,并将领导审批意见一式两联报办公室供审核派车使用;科室有计划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便于统筹派车。

3、节假日,用车单位务必于休息日前一天1800点前将车钥匙上缴办公室,车辆停放在局机关门前车位,不得私自将车辆异地存放。办公室保障节假日值班用车;如有公务需要,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备案。

4、用车单位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集中精力,安全驾驶,不得开“英雄车”、“赌气车”。

5、外出调研、接待、重大会议等特殊公务活动需求保留车辆无法满足的,临时应急可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调度局属事业单位闲置车辆,也可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保障。临时应急调用事业单位车辆的,由局机关负责其车辆使用期间的油修;购买社会服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标准及规定实行。

三、车辆油修及物品配置

1、油修。车辆加油须持加油凭证审批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外出需要购油时,要索取票据,回来后经办公室核准签字后交财务报销,并计算到本车耗油总数。车辆有故障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为保障车辆安全,应加强公务车辆的维护,原则每季度正常检修一次。

2、物品配置。车辆所用物品应根据需要配置,坚持节约、实用、美观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