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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1-1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3日起实施。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