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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6-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及裁量标准

责任单位

防控措施

1

企业、个人

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高违法风险等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加大违法案件发生初期制止力度,力争使土地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大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四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

个人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高违法风险等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企业、个人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

高违法风险等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个人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治理工程设施。

低违法风险等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加大违法案件发生初期制止力度,力争使土地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大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四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

企业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中违法风险等级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加大违法案件发生初期制止力度,力争使土地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大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四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6

企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违法风险等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企业、组织、个人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违法风险等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一下。”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企业

征而未用,闲置荒芜耕地

中违法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个人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中违法风险等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企业、个人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中违法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