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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申报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基本名录库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2-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测绘资质单位:

我局制定了《关于申报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基本名录库的通知》,现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12月14日17:30前反馈到市局测绘科邮箱xcchglk@sina.cn,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谢谢!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2日


关于申报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基本名录库的通知

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改革目标,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气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8号)、《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许工改办〔2021〕8号)和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要求,现就申报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基本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入“联合测绘”中介服务市场开展业务,对各类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市场环境。

名录库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和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等专业子项)资质。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通过登录许昌市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内容填报《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申清表》及相关材料,完成申请。

(二)核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单位的申请信息。

(三)公示。经核实符合名录库入库条件的测绘单位,在许昌市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名录库,对外公布。

三、申报时间

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每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申报工作,一个月公示一次、更新一次。

四、退出机制

已纳入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因故主动退出名录库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退出申请。已签订联合测绘合同的,应当依合同完成联合测绘任务后提出退出申请。

从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录库:

(一)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核减相关业务范围、吊销、注销的;

(二)进入名录库后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实施联合测绘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业主单位投诉,查实两次(含)以上的;

(五)将承揽的联合测绘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

(七)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经法定测绘质检机构认定为不合格的;

(八)一年内联合测绘成果整改次数累计达两次(含)以上的;

(九)发生重大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事故的;

(十)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五、责任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 应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联合测绘的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相应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文件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管理规定(试行)》(许自规〔2020〕4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停止执行。

七、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八、联 系 人:王新利

联系电话:0374-2988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