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清理并注销过期采矿权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4-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以下矿山(名单附后)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现对以下过期采矿权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采矿权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依据的,我局将依法注销采矿权。

(咨询电话0374-2988628)

附件:相关矿山企业名单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禹州市隆威建材有限公司

C4110812010127120099917

2017.04.13--2023.06.04

禹州市松发建材有限公司

C4110812010127120094002

2015.10.26--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