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许昌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了东鹏路南侧两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许出让(2019年)第17.18号),合同约定土地竞买保证金3805万元、2924万元转为土地出让金,其余出让金14846 万元、11428万元应在2019年9月8日前缴清。
在超过缴款期限后,我局多次催缴,许昌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鉴于此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我局决定解除与许昌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鹏路南侧两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许出让(2019年)第17.18号)。
特此公告。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