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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许昌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7-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9年8月9日,许昌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了东鹏路南侧两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许出让(2019年)第17.18号),合同约定土地竞买保证金3805万元、2924万元转为土地出让金,其余出让金14846 万元、11428万元应在2019年9月8日前缴清。

在超过缴款期限后,我局多次催缴,许昌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鉴于此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我局决定解除与许昌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鹏路南侧两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许出让(2019年)第17.18号)。

特此公告。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