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证号:0501003007
抵押人:马禄
不动产坐落:魏都区劳动路北段区检察院家属院1幢东起2单元1层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