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遣赠)不动产登记公告(何国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编号:(2024)第(437)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  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魏都区竹林路市民之家4楼A区402审签室

联系方式:0374-2968088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 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1

何国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魏都区东大街63号3幢1-2层西楼1间

字第12116号

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