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芦爱玲)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芦爱玲因保管不善,将080100485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