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胡明军)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10-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编号: (2024)第(479)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天宝路魏都区市民之家3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374-233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