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清理并注销过期采矿权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10-26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以下矿山(名单附后)在采矿权的期限届满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矿业权消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现对以下过期采矿权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采矿权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依据的,我局将依法注销采矿权。

(咨询电话0374-2988559)

附件:相关矿山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