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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豫财预〔2014〕212号,豫财综〔2016〕10号 |
占用林地单位 |
根据豫财综【2016】10号文件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每平方10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每平方米6元征收。宜林地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其他林地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财税【2015】1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15】122号规定:(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线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