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为宣传普及保护鸟类法律知识,让广大市民朋友及时了解鸟类人工饲养和经营利用政策,准确界定鸟类人工饲养和经营销售范围,自觉合法饲养和经营,杜绝非法交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场上常见的可饲养、经营鸟类和禁止饲养、经营鸟类做了归纳,对非法饲养、经营鸟类的处罚规定做了汇总,制定了明白卡,请市民朋友们知悉。
一、可饲养和经营鸟类(均为人工繁育鸟类)
玄凤鹦鹉、虎皮鹦鹉、牡丹鹦鹉(面类牡丹)
各类禾雀(文鸟)、金丝雀(玉鸟、芙蓉鸟)、斑胸草雀(珍珠鸟)
二、加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卡、佩戴脚环后可饲养和经营鸟类(均为人工繁育鸟类)
费氏牡丹鹦鹉(头类牡丹)、彩虹吸蜜鹦鹉、小太阳鹦鹉、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折衷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黑头凯克鹦鹉、白腹凯克鹦鹉
三、禁止饲养和售卖鸟类(均为野生鸟类)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等。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鹩哥、画眉、蒙古百灵、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云雀、红嘴相思鸟等。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八哥、白颈鸦、柳莺、乌鸫、黄腹山雀、蜡嘴雀、金翅雀、黄喉鹀、黄雀、伯劳、朱雀、戴胜、凤头百灵、暗绿绣眼鸟、白头鹎、鹊鸲等。
四、非法养殖、经营鸟类的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摘录: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摘录: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