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持续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通知》提出主要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通知》要求,一要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设计,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二要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生产矿山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三要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要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通知》强调,一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二要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监督检查。三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四要严格落实管理要求。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做好新旧评价指标衔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绿色矿山,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按程序移出名录。